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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数据时代的法治命题

核心提示:我们的生活时空正在进入一个崭新的大数据时代。随着信息技术的革命性进步,大数据对推动经济发展、完善社会治理的意义日趋重要,其影响力日益增加。

我们的生活时空正在进入一个崭新的大数据时代。随着信息技术的革命性进步,大数据对推动经济发展、完善社会治理的意义日趋重要,其影响力日益增加。在这一时代变迁中,大数据这个时新的概念与法律这个古老的概念看似距离遥远,却已经发生了奇妙的融合。

同商业和社会领域的诸多先例相似,数据化正在引领法律发展的一个方向。从传统的法律数据存储,到法律知识图谱化下的数据检索,再到法律知识的智能化处理和输出等等,大数据技术促进人类能够渐次摆脱低级繁杂的工作桎梏,探索更具创造性的领域。

另一个方向则是数据的法律化,即如何对大数据进行法律规范与治理。从某种程度而言,对大数据背景下传统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新的思考,并由此构建新的制度,是当下更为重要、更为深刻也更为艰难的法治命题。

大数据产生于并应用于网络空间,是网络信息技术所催生的重要资源,广泛而大量地运用于经济、社会、政治、行政和司法管理以及教育和学术研究活动等等。大数据的发展和产业化进程中,既涉及国家网络空间主权,也涉及自然人和商业主体的财产权、人格权等私权利。正因此,对大数据相关领域予以规范,实现大数据技术的法治化运行,是大数据技术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。

大数据法治的首要问题是信息安全、数据权利,这些问题规定了大数据技术发展的价值方向。其中既存在国家安全利益问题,也存在公民个人和组织的数据信息权利保护问题。而对这些利益、权利予以保护、完善的机制,只能存在于法律制度中。因此,应当在法治框架下区分数据的属性,进而清晰界定不同类型数据在不同环节的不同权利归属,构建以权利保护为价值核心的大数据法律体系,使技术发展服务于人性需要。大数据法律制度应当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、利益的内容与边界,依法规范数据的收集、处理、存储、使用、流通等行为,促进大数据的有益发展。

例如,由欧洲的司法判例首先确立的“被遗忘权”,一经确立就引起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。“被遗忘权”的核心意义就在于,以数据权利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与其自身相关的个人数据,来对抗技术进步背景下无孔不入、虚拟状态的新型侵权。就我国目前的网络空间现状看,这一权利类型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。如此权利在法律制度中的确立,需要认真思考其必要性,构建其权利架构,对其适用规则的各个方面进行准确把握,以解决目前现实中较严重和普遍的侵权问题。

其次,在大数据时代,互联网平台具有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属性,具有公共性。为了有效服务于大数据的发展,需要在法律中科学地定义互联网平台的职能、义务,并合理配置它与其他主体之间的责任,这是与数据信息权利保护密切相关的政府规制领域,不能放任其主动作为、完全自治。

例如,言论表达权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,而在虚拟网络空间中的表达权,通常会面临互联网平台的审查、判断、处理,这就决定了互联网平台的行为是与公民权利密切攸关的公共行为,对它的法律规制应当特别注意到尊重公民权利这一重要因素。又如所谓的“避风港”原则,试图处理网络服务商的审查义务在与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时,如何设置其责任。但从本质而言,适用该原则不仅仅是一个技术细节问题,更是一个制度价值问题。

还有,大数据的法律框架需要解决监管权力的规范化,这就对传统的政府监管体制和方式提出了挑战。其中的重要问题包括:监管主体的专业化、监管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、监管模式的统一化和精细化、监管方式和监管责任的科学化等等。

总之,尽管一般而言,法律制度总是落后于技术进步,但因此受惠的法律制度,也应当紧追技术进步的步伐,这正是大数据时代所面临的法治命题。如此,才能实现技术进步和完善社会治理的相得益彰。

责任编辑:黄玉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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