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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关于组织申报大数据应用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通知

冀工信明传〔2018〕115号

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工业和信息化局、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:

为贯彻落实省政府《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工业体系的指导意见》和省“大智移云”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《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数据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(2018-2020年)的通知》,进一步加快我省大数据发展,推动社会治理、公共服务水平提升,我厅将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一批大数据应用及公共服务平台项目(2019年度)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申报方向

(一)大数据应用及公共服务平台。重点面向企业、民生服务、社会治理、创业创新等领域,支持企业开发建设京津冀区域或全省性的大数据应用和服务平台,整合行业相关资源、发掘海量数据价值,开展数据清洗、数据分析挖掘、数据咨询、数据可视化等业务,为政府部门、企业、公众提供智能化、个性化、可定制的服务,带动行业大数据应用。

(二)大数据关键技术产品研发。支持企业、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面向重点行业领域,围绕数据采集、海量数据存储、数据分析挖掘、数据流通交易、数据可视化等大数据关键技术与应用领域,突破关键技术瓶颈,支持研发新一代人工智能、数据挖掘分析、数据可视化、语义搜索等软件产品,打造大数据产品服务体系。

二、申报条件

(一)申报单位须为河北省境内注册的企(事)业单位、社会组织、各级电信运营企业。

(二)经营管理规范,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信用记录,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,有清晰的发展计划、管理章程和独立运营机制。

(三)申报单位具备从事大数据的经验和能力,已投入市场的大数据产品、服务等具有较大规模的客户群体,较好的市场前景和客户满意度,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。

(四)项目实施地点必须在河北省境内。

(五)项目应采用大数据理念,在数据采集整理、分析发掘、展现应用等环节具有较高大数据技术含量,或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采集整理、分析挖掘、展现应用、服务等。

(六)申报单位应有专业的研发机构或研发团队,取得相关科研成果,拥有必要的研发条件和生产设备、设施、场所。申报项目必须具备足以支撑大数据应用和服务的数据存储,具有明确使用权的数据源,或已建立合作关系或稳定的采集渠道。

(七)申报项目应为在建项目,原则上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工。项目能够提出切实可行且量化的项目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指标。

(八)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,已申请或获得省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。

(九)项目不允许联合申报。

三、申报范围

(一)应以企业、公众为主,面向政府部门应用或服务的项目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内。

(二)社会治理、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,不允许申报单位以承建的政府项目进行申报。

(三)申报单位内部的大数据应用项目,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内。

四、申报要求

(一)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工业和信息化局、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按照要求组织本地区开展项目申报工作,严格把关,对上报项目原件及现场进行核验,并出具项目现场在建证明(范本见附件2)。

(二)申报单位按照《大数据应用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报书》要求提供申报材料(详见附件1、附件3)。

(三)在项目申报、审核、评审管理过程中,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工业和信息化局、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,对申报流程的合规性、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,项目申报单位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

(四)项目绩效评价按照“谁推荐谁负责”的原则由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工业和信息化局、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自行组织,绩效评价结果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。

(五)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工业和信息化局、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统一汇总上报本地区推荐项目,务必于9月5日前将上报文件、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(纸质版,电子版)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信息产业处。

联 系 人:谷丽娜 王 达

联系电话:0311-87800826(兼传真)

电子邮箱:hbgxtrjc@163.com

通信地址: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(050071)

附件:冀工信明传〔2018〕115号附件.doc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8年8月23日

责任编辑:陈近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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